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142964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芸晓,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7858065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5913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9131.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1元,保全费1350元,合计3091元,由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伟达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2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