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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6执2259号之二

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与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142964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芸晓,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7858065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5913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9131.9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1元,保全费1350元,合计3091元,由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伟达五金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伟达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2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