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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执307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雪翔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雪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雪翔,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雪翔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03执30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浩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