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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刑初71号

马海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海彬,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步行街星盟KTV楼下将1小包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冯某,得款100元。 2、2018年10月25日19时许,吸毒人员钟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马海彬购买氯胺酮,被告人马海彬因没空送氯胺酮给钟某,便叫钟某联系其妻子凌某(已判刑)。随后,凌某在桂平市城区附近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钟某,得款100元(该款已依法向凌某追缴)。 3、2018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处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阮某,得款100元。 4、2018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叶草酒店附近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钟某,得款100元。 5、2018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海彬伙同凌某在桂平市城区附近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钟某,得款100元(该款已依法向凌某追缴)。 6、2018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酒吧附近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欧某,得款100元。 7、2018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盘某,得款100元。 8、2018年10月30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太阳城娱乐会所对面的路边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欧某,得款100元。 9、2018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海彬在桂平市城区盘某所驾驶的小车内将1小包氯胺酮卖给盘某,得款400元。 2018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在桂平市将被告人马海彬查获,并在被告人马海彬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4小包(共净重1.4克)。同日,公安机关在桂平市城区被告人马海彬租住的出租屋内搜获毒品可疑物12小包(共净重1.9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16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彬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凌某、钟某、冯某、阮某、欧某、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海彬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彬明知是毒品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彬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海彬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海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海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海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马海彬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梁洁萍

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

人民陪审员  朱文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