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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30执2651号

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陈小波;严卫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30执2651号

申请执行人: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药材公司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95686116。

法定代表人:赵友亮,男,系,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桂,男。

被执行人:陈小波,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严卫珍,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15日,广西合浦县沙岗镇七星村委会十队24号。现住习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波、严卫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黔0330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56568.36元,执行费22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陈小波、严卫珍夫妇外出务工,现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陈小波户籍所在的习水县民化乡群新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陈小波、严卫珍夫妇现已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小波、严卫珍现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小波名下的桂E×××××、桂E×××××号车辆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但因不知该两辆车的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小波、严卫珍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习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顺

审判员 向江波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