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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民初1278号

贵阳市筑溪酒厂与贵阳花溪云上融发纸品厂、郑秀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阳市筑溪酒厂;贵阳花溪云上融发纸品厂;郑秀惠;郑小华;郑龙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1278号

原告:贵阳市筑溪酒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云上村。

法定代表人:张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平,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1111123008。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定波,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906810。

被告:贵阳花溪云上融发纸品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云上村。经营者:陈爱珍。

被告:郑秀惠,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郑小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郑龙洪,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筑溪酒厂与被告贵阳花溪云上融发纸品厂、郑秀惠、郑小华、郑龙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以被告已经偿清欠款、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筑溪酒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筑溪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市筑溪酒厂负担。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