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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422号

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正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正东;赵方利;李邦法;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长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7662236-3。法定代表人牛相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正东,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方利,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邦法,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正东、赵方利、李邦法、王志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