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444号 罪犯杨大财,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杨大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大财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与原犯抢劫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该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杨大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5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18日五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至2019年5月17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2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大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大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九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