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3执884号 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楚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楚江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进行其他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楚江名下没有车辆、存款、证券、房产等财产及财产权益,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楚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茏沣
审判员 林 玄
审判员 高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