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宁0502民初772号
原告:夏建平,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徐文杰,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夏建平与被告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夏建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建平负担。
审判员陈永贤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马永晶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