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辽0293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负责人刘东立。 委托代理人赵洪武,男,该局工作人员,住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 委托代理人陈晨,男,该局工作人员,住,住大连市中山区中青街**/div> 2019年2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需满足具有可执行内容,执行标的明确、具体这一条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8.1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488.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从其提交的现有证据看,无法证明案涉土地在违法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故本案的执行标的并不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姜林子
书 记 员 马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