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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执恢74号

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326执恢74号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你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15)淅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名称: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2507646228530003645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