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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2执460号之一

韦某、梁某昌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韦某;梁某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梁某昌,男,1965年1月30日,汉族,住广西容县。 关于韦某申请执行梁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作出的(2018)桂0202执4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梁某昌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路××区××单元××房产,并委托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的网络司法拍卖上,买受人覃某某(身份证号码:××××××××)以XXXXXX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梁某昌名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路××区××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覃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覃某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