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稷松,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显芳,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朝兴,北京恒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稷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炜姗、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稷松及其辩护人郑显芳、马朝兴,被害人杜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谭永祥、鉴定人张娟、薛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杜某等人前往被告人周稷松位于成都高新区环球中心洲际酒店的公司,要求周稷松归还相关款项。18时许,周稷松回到公司,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吵。其间,双方均有人员先后离开。 次日凌晨3时许,周稷松、杜某决定离开。周稷松的驾驶员艾某驾车,搭载周稷松、杜某、刘某(周稷松员工)离开环球中心。当车行驶至天府大道与天府一街交接路口时,周稷松提出自己驾驶并下车,同车人员下车劝阻。周稷松不顾劝阻,强行驾车前行,将刘某刮倒在地。周稷松随即调转车头,撞向杜某,致杜某肋骨骨折,头顶部头皮裂伤和肢体擦伤、挫伤。此后周稷松驾车驶离现场。杜某随即报警。同日6时许,周稷松接警察电话通知到案。 经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稷松的家属支付了杜某赔偿款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稷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意见,而且被告人对刘某也有伤害行为。 被告人周稷松否认故意伤害杜某的指控,称杜某向周稷松的海高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事实,双方应按照协议办理。在案发前周稷松受到杜某长达10余小时的敲诈,被逼得想跳楼。事发时,周稷松看不清楚前方,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精神已崩溃。周稷松得知报案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提出自己不是有意撞击杜某,周稷松在刮倒刘某后,本意想查看刘某伤情而驾车返回,不慎撞倒杜某。杜某的伤情不应是轻伤二级,可能最多是轻微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周稷松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如下,1.周稷松没有伤害杜某的行为,即使杜某受伤,也是杜某主动上跨四步后跃上车辆引擎盖导致,而且周稷松有主动规避行为。周稷松没有驾车伤害杜某的故意,为了避让杜某还有连续转弯行为,杜某有充分的自行避让时间。2.证明杜某有轻伤后果的证据不明,可能不是本次事故造成,本案不宜作出刑法评价,以民事侵权进行处理较为妥当。3.如果法院认定周稷松有罪,则希望考虑其是初犯,对杜某已进行赔偿,而且杜某对造成伤害后果有过错;周稷松承认有驾车等主要行为,应认定自首情节。另外,周稷松犯罪后其公司经营管理面临困境,众多投资人要求对周稷松从宽处理。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注:以案发主体情况、伤害后果、案发核心事实、起因事实的案件争议逻辑顺序进行罗列): 1.到案经过。摘要:2018年11月20日4时许,警察接警情得知有人驾车撞人,伤者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遂前往医院找到伤者杜某,得知其与周稷松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被周稷松驾宝马车撞伤。根据杜某提供的周稷松联系方式,6时20分,周稷松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自然身份信息情况,其中杜某有因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前科,周稷松尿检毒品呈阴性。 3.公安机关从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的杜某病例资料。摘要:2018年11月20日5时41分拍摄的CT报告单,所见描述:左第4、6肋前支骨质欠连续,左第3、5、7、8肋骨质欠规整。诊断:左第4、6肋前支不全性骨折,左第3、5、7、8肋骨质损伤。 2018年11月20日6时17分,杜某入院,12月12日10时52分出院,实际住院22天。 4.鉴定意见 (1)人体损伤程度临时意见书。摘要:2018年11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主检法医师高晓辛出具,该意见认为“杜某所受的损伤,左侧第4-6肋前支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肋骨骨折2处以上’的规定,其算上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的正式鉴定,须检视伤者及医疗资料齐全后出具。” (2)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摘要:2018.11.23高新公安分局委托鉴定,2018.12.2出具鉴定意见:杜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顶部头皮裂伤和肢体擦伤、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综合评定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鉴定人张某2、薛某出庭对鉴定意见书中“左侧第4、5、6、7肋骨前支不全骨折,左侧第8肋骨近肋软骨处可疑骨折(因肋骨形态的特殊性,故存在漏误诊可能,建议结合薄层CT复查或MR检查确诊)。”的疑问进行了说明,并且进一步说明了鉴定意见出具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5.证人证言 (1)舒某的证言。舒某(女,海高公司行政)称,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杜总和两名男子到环球中心分公司找周总,但周总不在,前台张某1就安排三人在公司贵宾室(会议室)等周总。快到中午吃饭时,一男子找杜总,13时许,又来两人找杜总,然后他们都在会议室等周总,没多久中午和下午来的三人先后离开。16时许,中午来的男子返回公司,之后又来了一男一女找杜总。 18时许,周总回公司后就去会议室找到了杜总。因为公司规定只要会议室有人谈事,行政就不能下班,所以周总回来的时候,我和张某1还在公司。19时许,技术部门的负责人万总来公司,没多久总公司的两个驾驶员就来了,之后周总驾驶员艾某也来了,艾某给会议室的人带了晚饭。周总和杜总在会议室谈事的过程中,只有张某1进去倒过水。我们在外面能听见会议室在争吵,但听不清具体内容。晚上,刘总也到公司来了。次日凌晨零点过,周总出来上厕所,此时有两三个人和周总一起去的厕所,周总看见我们还问大概意思是怎么还没有下班。次日凌晨3时许,我进会议室倒水后,周总就交待我和张某1下班。我和张某1走后,只剩周总、艾某还有杜总和另外5个人。 我下午听到杜总给周总打电话,杜总用脏话骂周总,声音很大。次日凌晨,在会议室门口也听到杜总骂周总,还有拉扯的动作。当时杜总带来的一个男子问杜总时间很晚了,可不可以天亮了再说,杜总给男子说不让周总走。 (2)张某1(女,海高公司前台员工)的证言。张某1称(注:关于杜总到公司来找周总并等候的情况与舒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当晚,杜总有时比较激动,声音有些大,前台的人都听得到,但没有打骂声。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周总出来上厕所,对方的人也跟着上厕所,杜总也跟着出来了。周总上完厕所后回来看见公司里林某、杨某1、万总没有下班,还很诧异,告诉我们可以下班了。回会议室后,双方接着谈。听起来双方谈得不愉快。张某1听见杜总大声质问周总“你来弄死我撒,是不是要喊杀手来杀我?”周总也大声说“我们能不能平静下来谈”。凌晨1时许,艾某出来交给张某1一份协议要求打印,张某1打印好后交给了艾某。 当晚会客室的气氛不是很愉快,但没有争吵打斗的情况。周总看起来很正常,没有给我任何暗示,起码在我看来很正常,没有什么不对。没有人干预周总打电话。周总没有授意我们报警。 (3)杨某1(成都海高金服信息有限公司驾驶员)的证言。摘要:周总当时状态很好,没有异常。周总看见他们在公司觉得诧异,问他们怎么在这里。周总在公司前台大厅说“除开行政的人,其余人不用加班,都可以先回去。”当时他、林某、舒某、张某1、万总都在。对方有2个人陪着周总的。会客室有些争论的声音,但没有听到打骂声。舒某、张某1、艾某进去过,出来也没有说里面又什么特别异常的事情。他们没有与对方的人发生摩擦、争吵。 (4)林某(海高公司驾驶员)的证言。摘要:刘某通知他回去加班的,他从19时许到第二天凌晨1点过,一直在公司,周总从会议室出来上了厕所说他可以先回家了,他才离开的。他听到过会议室有吼人的声音,但具体内容没有在意听。有争吵的声音,次数还比较多。 (5)郑某(女)的证言。郑某称自己是杜某的绵阳汇川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2018年11月19日,杜某杜总、杨某2、总经理姚某、杜总的律师和郑某,一起到了海高公司,郑某先离开。 (6)杨某2的证言。杨某2称自己是杜某的驾驶员,去周稷松公司的人有杜某、他、姚某、张律师、一个女职员。当天凌晨3点,周稷松冲出会客室,在过道上闹到要跳楼自杀,周稷松的驾驶员艾某就把周稷松抱住,然后劝开。周稷松说他第二天要出差,杜某就说等周稷松出差回来再说,然后大家一起下楼。杜某给我说让我、姚某先回去,周稷松送他,杨某2等人就先走了。过了10分钟左右,姚某打电话说杜某被撞了。 (7)姚某的证言。摘要:姚某的岳父杜某和周稷松认识多年,杜某投资了周稷松海高公司的两笔固定收益保底投资项目,一笔3000万,一笔9000万。3000万的投资已经到期,周稷松没有按时还钱。杜某找周稷松协商并延长了一个月,但是周稷松屡次违约。11月19日13时许,杜某通知他到环球中心一起找周稷松,当时他和公司财务郑某正在成都办事,就和郑某一起到了环球中心。到了以后,杜某和驾驶员杨某2已经在现场,大概下午的时候乐某律师也到了现场,他们都在公司等周稷松。大概18时许,周稷松回到公司。周稷松在会客厅和他们谈事情(注:关于以房低债、用“盈峰环境”股票担保等情况,略)。杜某、杨某2、姚某、乐律师、郑某是一方,周稷松、艾某、刘某、一个刀疤、一个穿白羽绒服的女人、两个前台妹妹、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的是一方。周稷松一直在给其他人打电话、发信息,通讯、行动没有受到限制。有个白色羽绒服的女的说是单独找周稷松说一点事情,叫他们全部出去,他们都是出去了的。杜某和周稷松因为交谈声音大,刀疤就骂着冲向杜某,他和乐律师把他们拉开。杜某说“我来要我的钱,有错吗?”,刀疤反复说“老子今天要弄你。”20日凌晨3点过,他听到周稷松说“我要去跳楼”,他与艾某一起冲到走廊把周稷松抱住,劝周稷松冷静。周稷松闹了两下就在旁边人的劝说下说不跳了。既然出了此事,大家都觉得谈不下去了,周稷松又说还有事,大家就一起走了。 (8)乐某的证言。证据摘要:他是杜某的律师。杜某在周稷松的公司投资了1.2亿元左右的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收益保底投资。这些钱和杜某签的投资协议上的股票没有直接联系,其中的3000万元在2018年10月已经到期了,但周稷松提出延缓一个月,并继续给固定收益,杜某也同意。到了11月还款期,周稷松还是拿不出钱,杜某多次找周稷松协商解决。周稷松给杜某看了大概价值1亿多元的股权投资情况,其中的7000万元有其他担保,剩下的4000万元可以担保给杜某,周稷松出具了承诺书同意将这4000万元提供给杜某担保,并提供了股票账号和密码让杜某监督。这个股票是被抵押给7000万元的担保方做了锁定的,是不能交易的。当时杜某看股票还在就回绵阳了,但第二天杜某发现密码被更改了,感觉被耍了,就在19日约了他去找周稷松。 2018年11月19日他和杜某、姚某、杜某的驾驶员、杜某的公司职员一起在周稷松的公司等周稷松。19时许,周稷松带了几个人回到公司,他们和周稷松在会客厅谈事情,他也在场。谈的时候周稷松称到期的3000万元应该还,但没有现金,只有西宁的房产已经在委托中介出卖,有人出价2000万元,中介费100万元,剩下的1900万还给杜某,或者杜某直接要房子抵1900万,另外的1100万元找朋友融资后11月23日到账,杜某接受了以房抵款的方案,双方就签署了协议,周稷松提出第二天补盖公章。之后双方又协商了未到期的9000万元理财产品的保障问题,杜某要求用之前的4000万元股权继续担保,周稷松坚决不同意。杜某又提出周稷松另外一个公司的项目不错,愿意参加经营并出资推销投资理财产品,让周稷松拿出股权担保近9000万的理财产品。周稷松同意赠送该项目15%的股权给杜某,另外提供15%股权的担保。周稷松称该项目15%的股权价值约1000万元,但杜某认为只有一两百万元,如果公司搞不起来15%的股权一文不值,所以杜某坚持要自己来主导管理该公司,而且杜某引进企业家团队要30%的股权,说白了就是杜某要自己操盘,才能保证挣钱。周稷松同意给杜某30%的资金奖励,但不同意分股权。杜某说他的目的不是要周稷松的公司,只想帮助周稷松挣钱后还清自己的投资款,完事以后就把周稷松的15%股份还给周稷松。 双方谈到20日2时左右他就独自先离开了,商谈时周稷松的通信没有受到限制,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商谈期间曾有一个额头有刀疤的男子从外面冲进来呵斥杜某为周稷松撑腰,还冲过去作势要打杜某,被其他人拉开了。该男子离开会议室后并未离开公司。艾某说该男子是他的朋友。 (9)艾某的证言。摘要:2018年11月19日18时30分许,他陪老板周稷松到高新区洲际酒店谈事情,到酒店后周稷松去了17楼,他在负一楼吃饭后和刘某一起在酒店等待。20日凌晨3时左右,他们上楼看时发现事情还没谈好,周稷松和杜总情绪比较激动,就提出改天再谈,但杜总不让周稷松走,非要跟着他们。他驾驶周稷松的川A×××××宝马车,刘某坐副驾驶位置,周稷松和杜总坐在后排。行驶到天府一街和天府大道路口等红绿灯时,后面的车门突然打开了,他和刘某下车看到周稷松和杜总感觉要打架,就上前把两人拉开。周稷松上车要把车开走,周稷松当时精神有点恍惚,刘某觉得不安全就不敢让周稷松开车,准备上前拉住周稷松,但周稷松已经把车开动了,刘某被摔倒在地上,杜总上前去拦车不让走,周稷松就把杜总撞倒了。他看情况不对就去拦车,周稷松把车开往另一边去了。之后刘某打车去了医院,杜总也叫了出租车去医院,他接到警察电话就来派出所了。周稷松和杜总下车时两人情绪比较激动,杜总又一直拉着周稷松不让离开,周稷松一气之下就开车去撞杜总,把杜总撞倒了。艾某提供了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 (10)刘某(女)的证言。摘要:一询(2018.11.2006:34-07:59)成都海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锦江区红照壁川信大厦23楼。刘某系该公司行政经理,周稷松是董事长。2018年11月20日3时30分许,她、周稷松、杜总和司机艾某乘坐公司的川A×××××宝马牌轿车行驶到天府一街路口等红绿灯时,周稷松和杜总发生争执,周稷松要求司机下车他自己驾驶,她从副驾驶下车去阻止周稷松开车,周稷松上车后启动车辆突然加速前进将她拖倒,她坐起来后自己走到路边休息,有一辆警车经过问他是否需要帮助她称不需要,警车就走了。她问艾某周稷松去了哪里,艾某说不知道,她给周稷松打电话也打不通,她就到华阳医院检查身体去了,检查完后周稷松打电话让她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在车上时周稷松坐副驾驶后排,杜总坐驾驶室后排。刘某称不知道车子去哪里,也不知道周稷松为什么要去开车。 二询(2018.11.3016:13-17:47)2018年11月19日20时许,刘某接到公司前台电话,说周稷松正在和其他人谈事情,需不需要安排人加班。她是行政总管,就自己回公司加班。20时许到了公司,周总正在和杜总谈事情,刘某没有进去,就下楼到洲际酒店大厅坐。20日0时许,刘某上楼,前台说还在谈,她又下楼了。2时许,刘某再次上楼,前台小妹说周总让她们先回去,刘某就让小妹下班了。刘某坐在前台,期间还没有什么事情,直到3时许,突然有人大叫,刘某就跑过去,看见艾某抱住周总,突然周总旁边站了几个人,但她没看清楚这个几个人对周总干什么。周总看到她,大声让她报警,她到前台拿起电话拨打110,但是突然就又没有声音了,听见又有人说话了,然后周总和杜总的人就直接离开公司,她一看情况可以下班了,也关灯关门下班。到了酒店门口,看见周总和杜总坐到沙发上,周总让刘某给艾某打电话开车。过了一会儿,艾某把车子停到酒店门口,周总就上车了,然后杜总也上了车子的后排座,刘某就上了副驾驶座位。然后车辆离开酒店。 上车后,大家没有说话,知道车子开到天府大道和天府一街交汇路口,艾某停车等红绿灯。周总说他开车,然后就下车了。杜总跟着下车,刘某和艾某也跟到下车了。艾某因为看到周总情绪激动,不让他开车,周总挣脱艾某,刘某也抱到周总,但周总很快挣开了,然后上车。刘某想去拉周总,但周总发动汽车,她就被绊倒了在地。她起来后就往路边走,后来的事情就没有看到了。 刘某在公司时,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周总被打、骂。2时许,她上楼看到周总上洗手间,有几个人一起去的洗手间。不清楚周总的通信有无受到限制。11月19日20时至次日3时,公司的周总、艾某、她、前台小妹、还有两个司机杨某1、林某在场。杜总那边有五六个人。3时许,周总喊打110,自己没有打是因为看见没有争吵了,周总也没有继续让她报警了。然后周总和杜总跟到就走了,她就没有报警。当时没有人说过不让报警的话。刘某称自己有伤,但不打算追究周总的刑事责任,也不愿意配合警方做伤情鉴定。 6.被害人杜某的陈述。一询(2018.11.2013:24-14:36在市一医院)他和周稷松是生意伙伴,双方有很多经济交往。他有一笔3000万元的投资款在2018年10月15日到期,但周稷松没有归还。双方协议延期到11月15日归还,他11月15日找周稷松要钱,周稷松说因欠账太多没钱还,周稷松说想自杀,他还劝慰周稷松。周稷松向他出示“盈峰环境”的1833万股股票,但该股票是周稷松抵押给了哈尔滨“江海证券”,当时该股票价值1亿多,周稷松抵押给江海证券7000万,还有3000万可以还杜某。周让杜再延期一个月,等股票套现还他钱,周稷松还把银行卡和证券交易密码给了他。双方协议2018年12月23日还他1000万,12月25日还他2000万。11月19日他女儿发现证券交易密码被更改后,他就到环球中心找周稷松理论,周不在,杜给周打电话,周在电话里面说他青海有铺面,可以作价1900万还杜,然后杜就在公司等周。周稷松直到18时30分许回到公司,双方协商争论,周说把青海铺面作价1900给杜,因为还有1100万。杜就要求周把证券密码给杜,周不给,双方一直争论到20日凌晨3点过。大家都累了,都说先回去休息。离开周稷松公司时,他没有车,周稷松就招呼他上了宝马车,说送他去酒店。周稷松的驾驶员在开车,副驾驶坐的是周稷松公司的女职员刘某,他和周稷松坐后排。行驶到电视台附近时,周稷松情绪很激动,让驾驶员停车,非要自己开车,驾驶员停车后,他和驾驶员、刘某都下车劝周稷松不要开车,周稷松下车就上了驾驶位,刘丽阻止周稷松被挂倒了。他和驾驶员正在扶刘丽,周稷松突然调转车头直接向他撞过来,他跳起来,然后被撞了一下,直接趴在引擎盖上,周稷松还不停车,继续开,他就被甩在地上。周稷松掉过头还要撞他,他就跑到人行道上,周稷松还要开到人行道上,驾驶员跪在车前,周稷松试着开了两次,车子没有冲上来,周稷松就开车走了,他就报警了。和他一起到周稷松公司去的有他的律师、女婿、驾驶员和工作人员。 二询(2018.11.3019:46-20:45)周稷松的妻子徐莎给杜某拿来了两次钱,共10万元,这钱包括医药费、衣服的赔偿款。杜没有谅解周。杜向周投资了1.2亿元。杜某称周稷松不仅是想伤害他,还想要剥夺他的生命。杜某提供了四川海高(法人周稷松)的合同书。 7.被告人周稷松的供述与辩解。一询(2018.11.2006:31-07:22)称,当时我情绪很激动,我就误踩了一下油门,刘某就绊倒在地,我看见刘某受伤,就把车停车来,杜某就趁机上来抢我的方向盘,我就想躲开他,打方向盘赶紧走,他当时在我的左边,拉着车辆左边的后视镜,然后他就绊倒了,我把车停下后,就看到我的司机把他扶起来,我看到后,就先行开车走。 一讯(2018.11.2015:53-17:48)称,他系海高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董事长,实际经营者。2018年上半年,杜某给他私人账户转了3000万元,明面上是买他公司的金融产品,实际上他需要单独支付利息。2018年11月15日,杜某要求他归还这3000万元。经双方协商,他答应11月23日归还1000万元,12月15日再归还2000万元。杜某还要求他把“江海证券”公司质押的“盈峰环境”的证券交易密码交出来,要监管他的财务。他称可以监管,但不能修改密码,因为此证券已质押给“江海证券”公司,一旦修改“江海证券”就会锁定密码。 11月19日11时许,杜某到他位于环球中心的办公室找他要钱,他给杜说了准备把西宁的商铺卖了然后给他还钱,杜某说不如直接把房子过户给杜,周也同意了。18时许,周回到公司与杜某带来的6个人在公司会客厅协商。杜找周要证券的新密码,周称不是自己改的,没有密码。杜说除开西宁的房子抵充1900万,还有1100万,杜要周将准备上市公司的100%股份质押给杜,周不干。杜又提出要价值1.5亿新公司(天使轮)15%的股份,另外再质押15%,杜说不答应他就不让周走,周只有答应。杜又说要证券密码,周称没有,双方僵持起来。最后周说要报警,杜某看到他要报警,就让跟着他的人走了,杜一个人跟着周。 20日凌晨3点过,周稷松、司机艾某、职员刘某和杜某4个人一起坐车(川A×××××香槟色宝马车)离开公司。途中他让艾某停车,提出要自己开车,并让艾某和刘某离开。他的本意是到石羊场派出所去,但艾某没有领会他的意图,艾某、刘某和杜某不准他开车,当时他的情绪很激动,他趁杜某被艾某抱住的机会上了驾驶座,但因为紧张不小心踩到了油门把刘某绊倒了。看到刘某被绊倒后,他很激动,后来的事情就记不清了。他记得杜某在人行道上,恢复理智后他没有继续下去就开车离开了,接到警察电话后就自行到派出所来了。 对方在公司待了9个小时左右,期间双方未发生打斗,杜某不让他打电话,他就没有打电话,他给杜某说再这样要报警,杜某的人就抱住他,他让刘某报警,刘某也没有报警。杜某一方来了包括杜某的律师、女婿等6个人,他公司的艾某一直在场,公司当时还有刘某和两个搞行政的小姑娘。2018年10月国庆节后的一天,他和杜某在岷山饭店一楼咖啡厅见面时,杜某让他找杀手把绵阳的政协主席干掉或通过纪委把该政协主席拉下马,他推辞了。 二讯(2018.11.2020:46-20:59)宣布刑拘。 三讯(2018.12.421:34-22:07)宣布逮捕。称在他撞杜某之前,杜拘禁了他9个半小时,还敲诈他送1.5亿股份给他,出来后,杜某要求当晚就要办,周说当天办不好,要离开,杜要抢他的车,就把他激怒了,所以开车撞他。 四讯(2018.12.1317:50-19:17)称,11月19日杜某给周打电话说股权的事情,周无意说起自己在处理青海西宁的房产,杜得知后杜某就抓住这个话题不放,一直在公司等他,并且打电话说如果他不去,就找其他人来收拾他。所以他没有办法才回到环球中心与杜见面。周稷松称确实有一笔2018年10月15到期的投资款需要支付给杜,当时征询了杜的意见,杜同意延期,周支付延期利息。到了11月15日3000万的投资又到期了,按照投资协议,是T+3模式,也就是到期后,投资人写取款申请,然后公司安排,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返给杜,但杜不同意,要么当天到账,要么拿股权质押。周稷松称自己有能力偿还款项,一是青海西宁的房产;二是“盈峰环境”1833万股票可以操作变现;三是周的海高金服公司,有一个APP项目,新一轮投资进来至少3个多亿。 周稷松辩解自己开车掉头回去是找刘某,没有看到杜某,没有开车故意撞杜,如果故意撞他,杜不会是轻伤二级。杜是敲诈他海高金服价值1.5亿的股份。杜是主动跳到引擎盖上的,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杜谈海高金服的时候,把另外一笔未到期的7000万的投资也加进去了,杜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愿意承担违约金(接近2000万)。 8.(1)辨认笔录附指认照片。周稷松辨认指认案发现场。 (2)检查笔录。对周稷松身体检查未发现伤情。 (3)现场勘验笔录。摘要:对涉案宝马轿车进行勘验,车标完好未见明显异常。经打光显现,车头的引擎盖上多处擦痕。 9.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车辆信息。证实涉案川A×××××宝马车在案发后被警察调取并扣押,该车所有人为四川海高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视频录像资料、现场方位图、照片。 (1)环球中心洲际酒店监控视频。摘要:周稷松先上车。有人拉扯杜某,疑似不让杜上车,杜最后还是上了周稷松的车。 (2)天网监控视频。反映情况为:案发当时涉案车辆在路口停车后,车上三男一女陆续下车,一男子(周稷松)先下车。下车后人员之间有相互拉扯动作。稍后周稷松上驾驶位,并开动车辆将一名女子(刘某)挂倒在地。车辆短暂向前行驶后左转弯掉头朝向留在现场的两男一女,并继续行驶。此时两男子上前欲扶起倒地刘某,发现车辆驶来后,分散逃避。一男子(艾某)站向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并靠近倒地女子,一男子(杜某)站向车辆行驶方向右侧。车辆向杜某撞去,杜某跳起后被撞跌在引擎盖上,车辆继续顶着杜某行驶,杜某从引擎盖掉落在地,车辆随后再次掉头准备撞向杜某,艾某见状试图上前拦车,杜某爬起后跑向人行道街沿躲避,车辆尾随杜某到人行道街沿旁,杜某躲至一电杆下,艾某见状跪地后,车辆驶离现场。 11.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川西华[2019]交鉴字第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以天网监控视频为根据,利用速度-时间-位移关系,计算分析了案发车辆的行驶速度、加速、减速情况。 12.杜某提供的杜某与周稷松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载明内容与双方言辞证据吻合,即将青海西宁的铺面作价1900万兑付投资本金,2018年11月23日支付剩余本金1100万。 13.青海高院(2014)青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摘要:2016.12.5裁定被执行人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中区的12个商铺作价1260.21万元交付给海高财富(周稷松)抵偿。 14.周稷松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三方理财货币型(基金)账户委托认购/申购开户申请书》《账户授权托管协议书》等资料。反映杜某在海高财富有账户授权托管协议,其中3000万托管期限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另外8000万(其中有杜某3000万)托管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年化收益率均为15%。另外,《到期协议延期声明》载明:原3000万元的协议托管期限,延期一个月,即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该协议有杜某、周稷松签名,与双方所述一致。四川海高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周稷松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都海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万程华。 15.2018年12月25日江海证券公司深圳民田路证券营业部出具情况说明及附件(律师见证书、受托告知书、处置申请书、处置结算通知书)江海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处置结算通知书(2018.12.6/12.7)。载明涉案“盈峰环境”股票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基本一致,提出被害人轻伤后果是新伤还是旧伤值得怀疑。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出示了被告人对被害人有给付利息以及案发后赔偿款10万元、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的证据资料。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稷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主要在于,1.周稷松驾车冲撞杜某的客观事实有监控录像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证实了冲撞速度、目标、方位等情况。2.关于周稷松作出冲撞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问题。通过驾车冲撞的行驶轨迹以及双方案发前的纠纷商讨、激化的过程情况分析:双方案发时的人数对比情况是杜某一人,周稷松一方为两男一女,不存在有人逼迫周稷松驾车的情况。证人刘某、艾某以及被害人杜某均发现周稷松情绪激动,劝周稷松不要开车,是周稷松突然主动驾车。其后转弯掉头、进而撞击杜某到最后离开的视频录像反映,车辆在驾驶过程中目标清晰,是明显的故意撞人行为。周稷松所称自己无意撞向杜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周稷松的辩解是趋利避害心理的反映,所谓情绪失控不是否认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3.被害人杜某提出周稷松是故意杀人罪(未遂),需证明周稷松有杀人行为及杀人犯意,因在案证据尚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本院不予采纳。4.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已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一步得以澄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疑问,包括新旧伤的问题,并非无法解释的矛盾和应当注意的合理怀疑,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称杜某是主动跨跃上引擎盖,以求得由杜某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或者让周稷松免责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在于:该辩解与视频监控录像反映的车辆行驶轨迹、当事人之间的时空关系不符,杜某是被迫选择跳跃躲避。另外,因为杜某的本意是索债,即让周稷松兑现债务;在此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主动跨上引擎盖将让自己承担受伤、甚至丢掉性命的风险,而且让周稷松承担此事潜在的法律责任,只会增加双方对立性、加大本身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样得不偿失的结果,不会是杜某主动选择的结果,所以该辩护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量刑时主要考虑: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已支付赔偿款10万元,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的事后认罪态度、以及案发当时的手段、时间、环境,同时考虑双方矛盾激化的起因、过程、启动车辆时刮倒刘某等情节,对被告人进行综合量刑。 被告人是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主要理由在于,周稷松归案后所作交代:或称是被害人抢方向盘,或称是记不清楚,或称精神已崩溃。上述交代均回避自己冲撞被害人的犯罪故意,通过视频录像反映的车辆行驶轨迹,以及双方之前产生矛盾的一系列言词证据分析,周稷松的冲撞被害人行为是有意为之,并非过失或者意外情况。周稷松对案件定性的关键情节,即犯罪主观要件刻意回避,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不是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车辆登记的所有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稷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纲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人民陪审员 王锦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 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