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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72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与刘虹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刘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虹,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刘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本院(2018)沪0105民初17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虹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人民币266,547.83元。2019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俞惠琴

审 判 员  缪 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万 达

书 记 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