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38号申请人彭辉,男,汉族,1964年0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才银,男,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人代表王列卡。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7626530910。负责人周才银。申请人彭辉与被申请人周才银、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169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彭辉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辉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