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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财保138号

彭辉与周才银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辉;周才银;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38号申请人彭辉,男,汉族,1964年0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才银,男,汉族,1965年09月0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人代表王列卡。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7626530910。负责人周才银。申请人彭辉与被申请人周才银、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169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彭辉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辉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