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826号之一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相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方溪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刚,男。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贾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