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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民初826号之一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与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曹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22民初826号之一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相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方溪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刚,男。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福汽备品汽配有限公司、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双方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日照金港活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祥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贾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