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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民初239号

孙某与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13民初239号

申请人:李某,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某诉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李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孙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李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明红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申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