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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1071号

闫新奎、俞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新奎;俞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闫新奎,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俞泽霞,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闫新奎与俞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俞泽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凌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