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闫新奎,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俞泽霞,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闫新奎与俞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俞泽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凌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