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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4执2887号之一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敏;沈永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268199,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庄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淑敏,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沈永直,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敏、沈永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淑敏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淑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