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2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268199,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庄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淑敏,女,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沈永直,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敏、沈永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淑敏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淑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