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21执保7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超,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思斌,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
申请人:吴东志,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担保人:张宁,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超与被申请人黄思斌、吴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皖1721民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思斌、吴东志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陈超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思斌、吴东志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思斌、吴东志有关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张宁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金字牌“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原140931-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史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