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莱城区。
被执行人:邢瑞峰,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线索,未查到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洪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段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