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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2执保19号

孙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792执保19号申请保全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东侧。

负责人:曹洪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亮,男,该公司职工。被保全人:孙春杰,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中兴村**。被保全人:杨桂云,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中兴村**/div>被保全人:孙春林,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中兴村**iv>被保全人:孙继华,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海源街**v>申请保全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保全人孙春杰、杨桂云、孙春林、孙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79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孙春杰、杨桂云、孙春林、孙继华存款390543.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保全人孙春杰、杨桂云、孙春林、孙继华存款390543.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孙春杰、杨桂云、孙春林、孙继华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