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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9013号之一

黄明富、黄明品、杜丹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明富;黄明品;杜丹舟;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9013号之一

原告:黄明富,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黄明品,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杜丹舟,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步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鹏程。

被告: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三强南路二段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 原告黄明富、黄明品与被告杜丹舟、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

人民陪审员  侯佶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