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9013号之一
原告:黄明富,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黄明品,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杜丹舟,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步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鹏程。
被告: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三强南路二段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安。 原告黄明富、黄明品与被告杜丹舟、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
人民陪审员 侯佶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