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425号
原告:扬州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139号-59。
法定代表人:贾庆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明,身份信息不详,住仪征市。
原告扬州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鸿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于芳
书 记 员 蔡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