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宇,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原审
被告:陈翠翠,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上诉人陈天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1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天宇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邹平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借条》约定,如发生法律纠纷须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由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山东全民普惠金融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天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