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5民初470号
原告: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机场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现,总经理。
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大虞街办刘家庄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崔全仁,总经理。
原告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7.35元,减半收取计4244元,由原告潍坊博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