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3民初163号
原告:苏荣辉,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袁亚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张游丽,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苏荣辉诉被告袁亚强、被告张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荣辉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荣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苏荣辉已预交),由原告苏荣辉负担。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悦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