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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163号

苏荣辉与袁亚强、张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荣辉;袁亚强;张游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3民初163号

原告:苏荣辉,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袁亚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张游丽,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苏荣辉诉被告袁亚强、被告张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荣辉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荣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苏荣辉已预交),由原告苏荣辉负担。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悦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