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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2民初39号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2民初39号

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云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依据《南通港洋口港区10万吨级石化码头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事宜的协议书》提起诉讼,本案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协议书约定,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针对管辖权异议,原告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及的施工工程是码头建造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本案案由是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对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太阳岛南通港洋口港区,依法应由有管辖权的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被告剥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片面引用牵连的其他关系的行为,有违客观实际。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码头位于江苏省如东县,上海海事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异议不成立,由被告如东洋口港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柯永宏

审 判 员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李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朱元达

书 记 员  朱元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