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841号
申请人:牛艳红,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赵晓敏,女,住茌平县。申请人牛艳红诉被申请人赵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牛艳红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晓敏位于茌平县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牛艳红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敏位于茌平县的房产。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申请人牛艳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洪伟
人民陪审员 王景森
人民陪审员 杨子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