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6民初927号
申请人:苏海滨,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
申请人:李吉才,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申请人苏海滨因与被申请人李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吉才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币4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吉才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苏海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学梅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9)鲁1626民初1852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9年7月5日。评议地点:邹平市法院立案庭。参加人员:成涛、陈玉金、何秀芹。
书记员:马学梅。案情略。陈玉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何秀芹:同意陈玉金的意见。成涛:同意陈玉金、何秀芹的意见,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最后意见: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娜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