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148号
原告:马志强,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丁力,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马志强与被告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志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马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倪天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费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