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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1148号

1148马志强与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志强;丁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148号

原告:马志强,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丁力,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马志强与被告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马志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马志强负担。

审 判 员 倪天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费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