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25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新欣,男,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新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按期履行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谢新欣价值5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2、冻结被执行人谢新欣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戚湘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