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6784号
原告:张井茂,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田玉阁,女,58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芳,女,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元,女,33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原告张井茂与被告田玉阁、李芳、李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甫新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茂撤诉。
审判员 蔡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