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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6784号

张井茂与李元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井茂;李元;李芳;田玉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6784号

原告:张井茂,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田玉阁,女,58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芳,女,3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元,女,33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原告张井茂与被告田玉阁、李芳、李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甫新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茂撤诉。

审判员  蔡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