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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刑初200号

吴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彬,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鹿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卢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吴彬酒后驾驶粵XAQ70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广深大道西619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彬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时,被告人吴彬先是拒绝电话通知家属,后又拒绝配合医护人员的抽血工作,后在多名工作人员的合力控制下,医护人员才成功抽取了被告人吴彬的血液。经鉴定,被告人吴彬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83.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彬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彬没有依法配合医护人员的抽血工作,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彬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彬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彬的供述、穗司鉴1801049050504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彬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彬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吴彬被抓获后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在其后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彬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彬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蓝章湖

书记员池东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