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藏01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乃比有,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回族,文盲,无业,住址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2018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检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乃比有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拉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乃比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马乃比有在本市大昭寺加央吉路附近将被害人古某放于上衣右侧衣兜内的一部黑色VIVOY85手机盗走,被害人发现后将其手机丢至路边围栏处,随后被告人马乃比有被路面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部黑色VIVOY85(64G)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乃比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乃比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入所体检表、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登记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次某的证言、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乃比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本案赃物已被追回,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乃比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丹增吉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