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朱振超,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姜良卫,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侯耀文,男,1989年10月1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朱振超与被执行人姜良卫、侯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鲁139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振超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1、我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良卫、侯耀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到传唤处所。2、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10月8日、11月29日进行了3次网络查控,查控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2019年8月23日查询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未发现姜良卫、侯耀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姜良卫、侯耀文发出限制消费令;5、于2019年6月22日查封了姜良卫、侯耀文名下的支付宝账户;6、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姜良卫、侯耀文已找不到人;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姜良卫、侯耀文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朱振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姜良卫、侯耀文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