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19号
申请人:李少美,女,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刘先海,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李少美与刘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先海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