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民初8361号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
法定代表人:顾远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通,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盟公司)与被告杨先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万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先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万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杨先通向厦门万盟公司支付编号为XMBY(2016)WM租赁-1500《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到期租金4641元;2.杨先通向厦门万盟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56.01元及自2018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杨先通向厦门万盟公司支付厦门万盟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杨先通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300元。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2月22日。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31日经核准变更为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应公司)。 承租方:杨先通。 三、融资租赁期数:2016年3月18日起24个月,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至2018年2月18日止。 四、租金总额:8568元。 五、租金支付:每期357元,每月18日支付。 六、保证金金额:0元。 七、租赁物交付及验收时间:因在本合同签订前,租赁物已由承租方实际保管使用。双方经协商后同意:不对租赁物进行实体移交,租赁物仍由承租方继续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即2016年2月22日起,即视为租赁物已依约完整交付,承租方全部受领且无任何异议。 八、已支付款项:前11期合计3927元,均存在逾期。 九、计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起始日期:每期应支付租金而未支付的次日。 十、计付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已付租金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未付租金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十一、违约金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七计算。 十二、截至2018年8月24日尚欠租金464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56.01元。 十三、债权转让的时间:2017年10月31日。 十四、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厦门万盟公司。 十五、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百应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杨先通在合同中预留的地址邮寄债权转让告知函,2017年11月21日该邮件显示本人收。 十六、厦门万盟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 十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合同第十八条第三款约定,各方指定其在本合同所载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往来函件及诉讼和/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人民法院等单位将法律文书等需向承租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寄往该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款约定,承租方确认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卖方和/或第三方求偿/索赔的金额,出租方预期利益的损失,出租方被牵连、被起诉/提起仲裁等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差旅费、通讯费、调查费、公证费等)以及出租方的商誉损失等。 以上事项,因杨先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百应公司与杨先通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的XMBY(2016)WM租赁-1500《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杨先通在取得租赁物后,未如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百应公司自愿将其对杨先通的债权转移给厦门万盟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且本案诉讼过程中杨先通已经接收了所有诉讼材料包括债权转让的材料,故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万盟公司有权向杨先通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厦门万盟公司要求杨先通支付剩余未付全部租金4641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56.01元、律师费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464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对厦门万盟公司主张的起算日,本院予以调整。厦门万盟公司主张因本案支出公告费3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故其要求杨先通承担公告费300元,本院不予支持。杨先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杨先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41元; 二、杨先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56.01元及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6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杨先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先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惠清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人民陪审员 苏海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凌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