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746号
原告:张希余,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明、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即丘路交汇处东北角(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余与被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希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