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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3财保39号

秦智、毕巧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智;毕巧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财保39号

申请人:秦智,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廷,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毕巧蓬,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秦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毕巧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秦智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城阳段28号34号楼1单元401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毕巧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秦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城阳段28号34号楼1单元401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刘洪伟

书记员张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