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656号
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安路123号众恒新城1座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924395747。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良,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健涛,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健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敬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