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608号
原告:许艾敏,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敬保乾,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许艾敏与被告敬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许艾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艾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