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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2608号

许艾敏与敬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艾敏;敬保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608号

原告:许艾敏,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敬保乾,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许艾敏与被告敬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许艾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艾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