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276号
申请执行人:孙更兰,女,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薛家琴,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月,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瑞,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刘配俊,男,200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胜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仁路58号院1幢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T692C。
被执行人:任建江,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孙更兰、薛家琴、刘月、刘瑞、刘配俊与被执行人北京胜高物流有限公司、任建江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54453.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3000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方鸿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