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7101行初102号 原告张玉琼,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委托代理人向天旭,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琼,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00007603306R。 负责人周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翔,系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项光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玉琼诉被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琼诉称:原告是柳州市柳**跃进路白沙村二队**之一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持有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视集用(2005)第02052816号}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柳房权证字××号),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因“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原告常年不在涉案房屋处居住,后经亲友转告,方才了解到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在《柳州晚报》向原告公告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原告从未见过亦未被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过,被告向自己下达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领取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催告书》。 原告收到该决定后,认为该决定内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柳州市人民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原告依法持有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被告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征地程序方面的规定开展实施,但是被告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向原告作出涉案行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政相对人交出土地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被告依法享有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享有土地管理的职能,对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争议土地的行为,有权责令交出土地。 二、被告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 (一)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被告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法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2006年9月15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批复》[柳发改规划(2006)233号],该文件同意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2006年9月30日,柳州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0238)。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318号],批准征收包括原告房屋占用土地在内的锦绣街道办事处白沙村的集体土地。2009年2月2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在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白沙村委及被征收土地现场张贴公布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8)22号]。2009年3月5日,被告分别在柳北区锦绣街道办事处、白沙村委及被征收土地现场张贴公布《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5号]。公告期满后,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柳州市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申请审批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建设用地柳北区E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第5号的请示》[柳国土征报(2010)9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8日下发了柳政函(2010)230号文件,批复同意《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建设用地(柳北区E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第5号]》,2016年7月22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了《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第5号]。在《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5号]、《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第5号]公告期间,被告依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该方案中明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在公告期间,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其他权利人均无不同意见。至此,该项目征地法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己经履行完毕。 (二)被告委托的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己经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原告应当交出占用的土地。2015年7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与柳州市柳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白沙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人已经同意被告征收该土地。 (三)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6日分别向原告送达了《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的通知》和《房屋拆迁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手续并腾空房屋、交出土地。被告已经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可以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 (四)原告占用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安置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己经得到落实。 2017年9月19日,《广西鑫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成果报告》广西鑫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成果报告对张玉琼的房屋进行测绘。该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125.5㎡,建筑物总面积373.74㎡,有证373.74㎡,无证9.20㎡。该报告有证部分的测绘结果与柳州市房产资料查询结果一致。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安置办法。如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柳北区财政局已经证实征地拆迁专户资金完全可以满足原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要求。如原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根据《关于柳州市柳北区的情况说明》的规定,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安置房源在柳州市柳北区绿城杨柳郡E-3-7、E-4-7号地块,安置房均为期房,具体安置房门牌地址待白沙村委组织集中分房确定。原告占用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安置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已经得到落实。 三、被告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5号]、《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第5号]公布后,被征地村民小组和其他权利人均无不同意见。公告期满后,被告将上述方案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原告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有义务服从上述安置方案的安置。在被告送达《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的通知》和《房屋拆迁通知》后,原告有义务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手续并腾空房屋、交出土地。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己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权责令其交出土地。被告作为柳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其辖区范围内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于2017年11月18日将该处理决定刊登在柳州日报,公告送达给原告。
原告如不服该处理决定,应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提出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于2018年10月27日收到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2018年12月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 五、《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内容。 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2018年7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205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己经交出。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柳国土执交字(2017)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维持。原告张玉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玉琼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简称甲方)与柳州市柳北区白沙村民委员会、白沙村第二村民小组(简称乙方)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其内容为:“根据柳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柳政发【2012】266号),白沙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甲方需征收乙方经管的位于白沙村范围内集体土地62920.23平方米(折合94.380亩,其中建设用地94.380亩),拟作为柳北区白沙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用地。......”。原告位于柳北区的范围内,属于征收的范围。 2017年5月18日和6月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的通知》和《房屋拆迁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手续并腾空房屋、交出土地。2017年9月30日,被告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同年11月18日,被告将上述处理决定刊登在《柳州日报》上公告送达。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以原告提出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于2018年10月27日亦收到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和6月6日将《土地征收协议书》和《征收土地补充协议》向原告进行了送达。2017年9月30日,被告做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处理决定》后,于同年11月18日在《柳州日报》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于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8年7月18日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张玉琼于2018年12月4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张玉琼于2018年10月27日收到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也明显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琼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张玉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谢天福
审 判 员 任春喜
审 判 员 易 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覃燕俊
书 记 员 戴莲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