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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988号

蒋勤俭、刘秀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勤俭;刘秀玲;建进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勤俭,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秀玲,女,汉族,1978年3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进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南侧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2623L。

法定代表人:王雪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蒋勤俭、刘秀玲与被上诉人建进自行车(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蒋勤俭、刘秀玲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上诉人蒋勤俭、刘秀玲未在法院指定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勤俭、刘秀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