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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2民初72号

陈波与黄长武、谢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波;黄长武;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522民初72号

原告:陈波,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黄长武,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谢杰,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陈波与被告黄长武、谢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波与被告黄长武、谢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90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起原告在合江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从事钢筋植筋工作,到2015年12月31日完工,原告工资共计59093元。2017年4月12日前支付了35000元,同日,被告黄长武出具了书面承诺。2018年2月15日,被告支付了5000元。现尚欠19093元,经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黄长武辩称,我和谢杰是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原告陈述做工及所欠工资数额属实。我欠原告工资的原因是泸州正力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力公司)尚欠我们工资款,没有收到劳务款项,我无力支付。2018年2月8日,正力公司网签了一套房屋在我名下,抵作工资款,其中包含了原告陈波的一份。 被告谢杰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是事实,但我没有承诺什么时候给付。陈波他们几个人没有解决是原因是他们几个都不愿意接受那套房屋,坚持要现金,我们无现金给他,其他的都是抵房来解决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长武、谢杰以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合江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1号楼4-12轴劳务工程。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原告在合江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1号楼4-12轴从事二次结构钢筋植筋工作,原告工资共计59093元。2017年4月12日前,二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黄长武出具书面说明“合江太平洋购物广场劳务植筋人工费余额,2017年7月31日前分两次付完,余额按支付实际金额结算。”2018年2月15日,被告黄长武支付原告5000元。现尚欠原告19093元。 另查明,2018年2月8日,泸州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合江县合江镇荔城大道1号正力太平洋购物广场1号楼6层6-19房屋以589500元抵偿给被告黄长武作为所欠劳务工程款。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黄长武名义抵扣房产的金额包含原告应得的工资19093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外,还有原告出示的协议、结算单、做工记录、委托书等和被告出示的委托书、领条、诉讼费缴费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应当获得劳务报酬。原告在二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钢筋工作,系受二被告所雇请,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二被告在庭审中对所欠原告工资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工资19093元,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其未收到发包方的劳务工程款,故现无钱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应收的劳务工程款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尚欠原告的工资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黄长武、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波劳务工资190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被告黄长武、谢杰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德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瑞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