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1民初1211号
原告:李庆阳,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全宏元,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庆阳与被告全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沪0101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全宏元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沪02民申4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沪02民再8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沪0101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阳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怀弟
审判员 陶彩英
审判员 宋才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彦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