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2民初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开户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账号采取保全措施,金额范围为9,627,554.36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627,554.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人源劳务有限公司开户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银行账号×××,冻结额度为9,627,554.36元,期限为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扎西平措
审 判 员 次 琼
审 判 员 扎西顿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次仁德吉
书 记 员 德吉卓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