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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1执2652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叶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4507039Y。 被执行人叶建伟,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缪晓毅,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吴法娟,女,1967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毅伟,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王丽芬,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29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法娟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16幢6、7、8、9号1层04室、201室、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1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84835元。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缪晓毅的银行存款4300元,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晓毅拒不申报财产罚款1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300元。被执行人叶建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被执行人吴法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缪晓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无法提取。被执行人叶毅伟、王丽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建伟、叶毅伟、王丽芬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舒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1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84507039Y。 被执行人叶建伟,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驮溜村**,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5********。 被执行人缪晓毅,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祯埠乡陈篆村**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9********。 被执行人吴法娟,女,1967年6月3日出生,住,住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民身份号码:3325221967********。 被执行人叶毅伟,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浙,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驮溜村**身份号码:3325221982********。 被执行人王丽芬,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住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驮溜村**份号码:33252219861028298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1民初29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叶建伟、缪晓毅、吴法娟、叶毅伟、王丽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依职权到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法娟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16幢6、7、8、9号1层04室、201室、4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债权,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1月1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84835元。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缪晓毅的银行存款4300元,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晓毅拒不申报财产罚款1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300元。被执行人叶建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机动车、被执行人吴法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缪晓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目前无法提取。被执行人叶毅伟、王丽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建伟、叶毅伟、王丽芬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蔚 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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