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1民初650号
原告:孙金升,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原告:管一民,女,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汝鹏,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被告:豆桂梅,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原告孙金升、管一民与被告张汝鹏、豆桂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经网上立案。原告孙金升、管一民在本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金升、管一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崔金莲 微信公众号“”